(2014)任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调确字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田再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