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密申请王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密,王莲,王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560号申请执行人李密,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被执行人王莲,女,汉族,东胜区人。被执行人王占平,男,汉族,东胜区人,1971年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密与被执行人王莲、王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6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东法民初字第657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蔺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