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上诉人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某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诉讼费130.0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樊 俊审判员 曾小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