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民管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与郑佰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郑佰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管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法定代表人:张晶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洪森,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佰文,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代理人:霍岩平,吉林霍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佰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民管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称,1、双辽市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为由,作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认定明显错误。2、双辽法院未与德惠法院进行沟通协商、直接作出管辖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也作出相应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双辽市法院要么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德惠法院合并审理,要么应主动与德惠法院进行沟通协商,以便确认哪家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双辽法院在明知德惠市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裁定德惠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既不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德惠法院,也不主动与德惠法院沟通协商,而是擅自否定两级法院的裁定,认定德惠法院没有管辖权,进而直接作出裁定,认定双辽法院具有管辖权。双辽法院这种恶意揽讼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双辽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本案是土地承包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承包经营合同涉及的土地在双辽市,故双辽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林南南审判员 白云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单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