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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高义、王怡河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高义,王怡河,胡旭明,胡中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小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武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义,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怡河,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工商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旭明,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工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赵能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中尧,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工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星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高义、王怡河、胡旭明、胡中尧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丹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涛、代理审判员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96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吕丹丹审 判 员  袁 涛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国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