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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朔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苏啟与崔旺、薛义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啟,崔旺,薛义华,落全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朔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苏啟。委托代理人秦守龙,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旺。被告薛义华。被告落全新。原告苏啟与被告崔旺、被告薛义华、被告落全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啟诉称,被告崔旺于2011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8个月,从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止,月利率30‰,逾期罚息为在约定利率上加收20%。被告薛义华、被告落全新为被告崔旺做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时,原告将借款100000元交付被告,但此后被告一直没有按约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被告也没有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本付息,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合同期内利息及至2014年10月31日的逾期罚息共88560元,共计188560元;2、各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从2014年11月1日起继续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加收20%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被告崔旺未进行答辩。被告薛义华未进行答辩。被告落全新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1日,原告苏啟与被告崔旺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2011年借字020号),同时与被告薛义华、被告落全新签订《保证合同》(编号:2011年保字020号)。合同约定原告苏啟向被告崔旺出借人民币100000元整,借款用途为生产周转,期限为18个月,即从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止,月利率为30‰,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全部借款,结息方式为按月结算。被告崔旺若不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借款罚息利率加收20%的罚息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被告薛义华、落全新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依约向被告崔旺发放了借款100000元。被告崔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及至2014年10月31日的逾期罚息88560元,共计18856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可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苏啟与被告崔旺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及与被告薛义华、被告落全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崔旺发放了借款1000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被告薛义华、被告落全新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苏啟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逾期违约金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二、被告薛义华、被告落全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1元,由被告崔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 海人民陪审员  王大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