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庞守开与李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守开,李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庞守开,农民。被执行人:李学涛,农民。庞守开申请执行李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学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学涛立即给付申请人庞守开赔偿款23299.72元,受理费150元,合计23449.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李学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学涛的银行存款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