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商初字第6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兖州市雯鑫包装有限公司、石春伟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兖州市雯鑫包装有限公司,石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665-3号原告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代表人陈国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兖州市雯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市颜店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石春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忠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春伟。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并冻结了被告兖州市雯鑫包装有限公司、被告石春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2015年4月9日,原告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石春伟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石春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审 判 长 王兰旭人民陪审员 吉 虹人民陪审员 曲立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巧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