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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山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贾六才与孔祥军、张文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六才,孔祥军,张文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贾六才,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被告孔祥军,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张文茹,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孔祥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六才与被告孔祥军、被告张文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六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六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六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元,由原告贾六才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