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严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923号被执行人严某某,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严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六刑二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9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书记员 柏 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