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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丁月明、XX、黄鹂、黄燕岚与被告黄益民、黄益城、黄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月明,XX,黄鹂,黄燕岚,黄益民,黄益城,黄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847号原告丁月明,女,1953年10月28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XX,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址同上。原告黄鹂,女,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黄燕岚,女,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黄益民,男,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黄益城,男,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黄万谷,男,1934年7月1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址同上,系被告黄益民、黄益城祖父。被告黄莹,女,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曾繁英,女,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址同上���系被告黄莹母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16023726-9。负责人邱三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月明、XX、黄鹂、黄燕岚与被告黄益民、黄益城、黄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黄志珍银行存款514251元或扣押、查封同等价值的遗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黄志珍银行存款514251元或查封、扣押黄志珍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