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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与程来强、刘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程来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程来强,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刘荣霞,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与程来强、刘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