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梁忠文与何佳财、陈欣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忠文,何佳财,陈欣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梁忠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何佳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陈欣彤,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忠文与被执行人何佳财、陈欣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佳财、陈欣彤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13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