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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庞海英与张艳萍、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海英,张艳萍,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庞海英,女,汉族。被告张艳萍。被告张敏。原告庞海英与被告张艳萍、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翟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