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庞海英与张艳萍、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海英,张艳萍,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庞海英,女,汉族。被告张艳萍。被告张敏。原告庞海英与被告张艳萍、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翟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