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民初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建中诉何云龙、杨治伟、何一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中,何云龙,杨治伟,何一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3871号原告李建中,男,生于1978年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何云龙,男,生于1955年5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治伟,女,生于1957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何一海,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中与被告何云龙、杨治伟、何一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中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李建中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杨秀华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秋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