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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昌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邓远旗与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远旗,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昌民初字第21号原告邓远旗,男,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新建县人,住新建县。委托代理人吴江平,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07110509。被告万强,男,汉族,1989年5月17日出生,新建县人,住新建县。原告邓远旗诉被告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远旗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江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远旗诉称:2010年以来,原告和被告万强一直从事农药生意,截至2011年11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1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万强归还货款10000元及利息。原告邓远旗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万强于2011年11月8日向原告邓远旗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农药款10000元的事实;三、江西龙源农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邓远旗是江西龙源农药厂的营销人员,被告万强在2011年11月8日出具的欠条的欠款为邓远旗个人债权与江西龙源农药厂无关。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原告邓远旗和被告万强一直从事农药生意,2011年11月8日被告万强向原告邓远旗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兹欠到江西龙源农药壹万陆仟壹佰叁拾陆(16136)元”。江西龙源农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邓远旗、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江西省新建县人,住新建县樵舍镇七里岗,身份证号:,系我厂营销人员,万强在2011年11月8日向邓远旗出具的欠条‘欠到江西龙源农药厂农药款16136元’,此款为邓远旗个人债权与我厂无关”。2012年11月底,被告万强归还了原告邓远旗部分货款6136元,尚欠货款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万强归还原告邓远旗货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万强欠原告邓远旗货款1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相关的证明为凭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000元货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邓远旗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万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乐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熊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