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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德辉与李久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久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辉。上诉人李久用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久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元,退回上诉人李久用。审判长吴利民代理审判员杨柳代理审判员赵君优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王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