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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庆元与吴礼恒、朱永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庆元,吴礼恒,朱永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庆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礼恒。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永琳。再审申请人张庆元因与被申请人吴礼恒、朱永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庆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