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泰怡康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泰怡康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泰怡康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1605B室。法定代表人冯雪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泰怡康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帅,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北京泰怡康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泰怡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东民(知)初字第10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怡公司以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图佳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对此情况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亦表示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泰怡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泰怡康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一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十一元(已交纳),由北京泰怡康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六十元(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泰怡康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晰昕审 判 员 姜庶伟审 判 员 周丽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炫孜书 记 员 刘海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