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蒲永强与张文贤、张亚斐、刘元任、杨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永强,张文贤,张亚斐,刘元任,杨国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蒲永强,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张文贤,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张亚斐,女,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刘元任,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杨国武,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永强与被告张文贤、张亚斐、刘元任、杨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永强于2015年4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永强以给被告张文贤一个私下还款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蒲永强负担。审 判 长 庞锦辉审 判 员 李庚武人民陪审员 田亚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