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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巧玲、鲁改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霍遂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玲,鲁改国,霍遂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王巧玲,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鲁改国,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霍遂旺,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王巧玲、鲁改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霍遂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汝民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执行员  王光辉执行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亚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