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5年6月26日出生,被告母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母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