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岳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岳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991号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墩路华贝佳苑1幢1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7573453-1。法定代表人:刘健,总经理。被告:孙岳明,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岳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俞宏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