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台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接莉堂、接晓堂、接玉兰、接权与被告付国兰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接莉棠,接晓堂,接玉兰,接权,付国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台初字第00357号原告接莉棠,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接晓堂,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台吉管理区。委托代理人胡秀丽,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接玉兰,女,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接权,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田亚范,女,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付国兰,女,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委托代理人苗金元,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原告接莉堂、接晓堂、接玉兰、接权与被告付国兰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接莉堂、原告接晓堂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秀丽、原告接玉兰、原告接权委托代理人田亚范、被告付国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苗金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接莉棠、接晓堂、接玉兰诉称,三原告系姐妹关系,其父亲接希宝已去世。接希宝共育有五名子女,长女接玉兰、次女接莉棠、三女接晓堂、长子接君堂(已去世)、次子接清堂(已去世)。被告与接希宝于200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前约定接希宝的所有房产和丧葬费及抚恤金、工资等均由四原告支配。但被告自接希宝去世后,将所有证件据为己有,不给四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接希宝丧葬费及抚恤金。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接权诉称,要求依法分割丧葬费、抚恤金。被告付国兰辩称,接希宝是我伺候的,原告一天都没伺候。我同意分割���接希宝去世时我们按他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共47,000元,给老人办理后事支出了17,000元,剩余9000元给了原告接晓堂和接莉堂,后来又给他们五名子女各2000元,现在还剩20,000元可以分割。当时付国兰与接希宝签订这个协议是因为原告不让二位老人结婚,所以才签的。经审理查明,接希宝生前系原北票市矿务局退休职工,与妻子张桂芝生育五名子女,长子接君堂、次子接清堂、长女接玉兰、次女接莉棠、三女接晓堂。接君堂生育有一子系原告接权,接清堂生育一子接亮。接清堂于1997年去世,接君堂于2002年去世。接希宝与本案的被告付国兰于200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于结婚登记的同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甲方为接希宝,乙方为付国兰,协议约定“二位老人登记结婚后,相互扶持。若甲方去世在先,女方只享受国家规定支付的遗嘱生活费,其他费用如丧葬费、工资、大支及房屋等男方一切财产均归男方女儿及孙子支配。乙方不干预男方家的家事,回到她自己的子女身旁养老。”接希宝于2014年7月16日死亡,丧事由原告接莉棠、接晓堂办理。接希宝死亡后单位应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41,629元、丧葬费9,607元,其中抚恤金2,593元已经由付国兰支取,实际未发放抚恤金为39,036元、丧葬费为9,607元,合计48,643元。原、被告对上述款项发生争议。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协议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有关单位给予其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前提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权利请求分割该款。故原告接权无权分得该抚恤金。被告付国兰与接希宝虽在婚前签有协议,约定死者的一切财产均归死者子女及孙子支配,但一次性抚恤金作为对死者近亲属精神补偿,不能作为遗产在此协议中被约定。故接希宝的死亡抚恤金应由原告接莉棠、接晓堂、接玉兰与被告付国兰共同分割。接希宝去世后,丧事由接莉棠和接晓堂办理,故丧葬费9,607元应归接莉棠、接晓堂所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接希宝死亡后丧葬费9,607元,归原告接莉棠、接晓堂所有。二、接希宝死亡后原北票市矿务局台吉矿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41,629元,由原告接莉棠、接晓堂、接玉兰各分得9,678元,被告付国兰分得12,595元(已支取2,593元,可分得剩余款10,002元)。三、驳回原告接权要求分割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接莉棠、接晓堂、接玉兰、被告付国兰各负担250元,保全费500元,由被告付国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玉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人民陪审员 宝东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