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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立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青岛华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安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华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立催字第8号申请人青岛华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吉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青岛华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依法于2015年2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青岛华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收款人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月28日,到期日2014年7月28日,出票行为辽宁省分行沈阳分行北站支行营业部,票据号码1040005224099657,面额人民币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青岛华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龙审判员 卞大庆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默言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