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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青涛与朱满霞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涛,朱满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杨青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满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青涛与被执行人朱满霞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满霞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朱满霞给付杨青涛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青涛自动放弃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朱满霞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积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