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崖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何传兰与阮景(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兰,阮景(井)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商初字第54号原告何传兰。被告阮景(井)文。原告何传兰与被告阮景(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滕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