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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何传兰与阮景(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兰,阮景(井)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商初字第54号原告何传兰。被告阮景(井)文。原告何传兰与被告阮景(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滕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