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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某、唐山东升骨质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唐山东升骨质瓷有限公司,唐山东风重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6-2号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唐山东升骨质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民街南侧海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都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唐山东风重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港盛街5号路北。法定代表人霍殿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许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做出(2015)南民保字第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唐山东升骨质瓷有限公司冀唐国用(2008)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唐山东风重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冀唐港国用(2014)xxx号、(2014)xxx号、(2014)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春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