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厚芳与被告肖家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芳,肖家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周厚芳被告肖家舟原告周厚芳与被告肖家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周厚芳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周厚芳负担。审 判 长 曾献阳审 判 员 刘敏杰人民陪审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晏迪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