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XX与马占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马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马占新,男,回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石惠执字第1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马占新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539号6-2-601室住房一套,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占新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539号6-2-601室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安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