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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和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692号原告和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明   久审判员 李子坤审判员谢洪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冀   相   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