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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6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旭红与义乌市百集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红,义乌市百集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6557号申请执行人李旭红。被执行人义乌市百集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升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旭红与被执行人义乌市百集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义执民字第65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敬清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