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宗锐与余恕明、黄石市港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锐,余恕明,黄石市港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周宗锐。委托代理人肖胜辉、卢有志,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余恕明,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天虹小区6号a幢4单元401室。被告黄石市港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975640-1),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西路1899号。代表人王立新,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460079-6),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智路1号。代表人杨朝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锐与被告余恕明、黄石市港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宗锐在提起诉讼前死亡,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宗锐的起诉。诉讼费用1971元,退还原告周宗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天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