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4月30日生。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3年11月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去向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执字第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