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须申请执行张建勋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须,张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陈须。被执行人张建勋。陈须申请执行张建勋合伙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行标的20700元。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勋住所地查无此人,申请人陈须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字第0011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