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须申请执行张建勋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须,张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陈须。被执行人张建勋。陈须申请执行张建勋合伙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行标的20700元。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勋住所地查无此人,申请人陈须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字第0011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