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晓敏与叶挺标、练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敏,叶挺标,练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593号原告:孙晓敏。被告:叶挺标。被告:练海滨。原告孙晓敏为与被告叶挺标、练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欢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晓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挺标、练海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晓敏诉称:2013年5月9日,被告叶挺标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计息。被告练海滨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多次催讨无果。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叶挺标归还原告孙晓敏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练海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叶挺标、练海滨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与原告陈述的基本相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设立的借贷、担保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义务明确,真实有效。被告叶挺标应当及时履行债务,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练海滨是上述债务的担保人,因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债务人即被告叶挺标未履行债务时,被告练海滨应当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叶挺标、练海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挺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晓敏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练海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被告叶挺标、练海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