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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32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安徽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委托代理人:杨凌峰,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女,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安徽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宝 平二〇一���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洋(代)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