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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贾淑梅申请张国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淑梅,张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94号申请人贾淑梅,女,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刚,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加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贾淑梅申请执行张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张国刚拒不按期履行给付欠款,经查张国刚在建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4月开始将张国刚在建行大兴安岭支行账户(××××××)中每月扣划2,600.00元,直至扣到29,300.00元时止。二、此款划入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账户中(账号:××××××)(行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兴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宝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