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执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高同熙与孟群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同熙,孟群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1844号申请执行人高同熙,居民。被执行人孟群羊,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沭民一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2013)沭民一初字第20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孟群羊的摩托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孟群羊的摩托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顺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