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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144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天金),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宁化县。2006年4月21日因犯转移赃物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9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1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宁化县。2010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2月11日刑满释放。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持从其前女友处盗取的晋江市青阳街道青阳社区西区477号“青利达”鞋服贸易商行店铺卷闸门遥控器,伙同被告人张某窜至上述店铺,由被告人张某用遥控器开启卷闸门,进入该店铺盗走被害人蔡某乙放置在桌子上的1台价值1933元的黑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个价值27元的“东芝”牌鼠标。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晋江市青阳街道帝豪酒店附近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蔡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证人蔡某甲的证言,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还失主,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