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与应玉平、吴从杨申请拍卖抵押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应玉平,吴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16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住所地沭阳县学府南路1号。委托代理人盛磊,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应玉平,居民。被申请人吴从杨,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应玉平、吴从杨申请拍卖抵押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拍卖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拍卖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撤回拍卖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迪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艳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