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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占东与刘亚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东,刘亚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赵占东,男,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刘亚江,男,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东诉被告刘亚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占东于2015年4月9日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 淦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