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占东与刘亚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东,刘亚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赵占东,男,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刘亚江,男,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东诉被告刘亚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占东于2015年4月9日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 淦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