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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建龙与周潮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龙,周潮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刘建龙。委托代理人:方燕红。被告:周潮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龙诉被告周潮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龙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1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刘建龙负担。审 判 员 高开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章靖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