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覃伟锋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伟锋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81号罪犯覃伟锋,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伟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覃伟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伟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27日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伟锋全部履行财产刑,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伟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