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路茂生与成都城乡商贸物流发展投资(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茂生,成都城乡商贸物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2899号上诉人路茂生,男,藏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上诉人成都城乡商贸物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游光甫。本院受理的路茂生与成都城乡商贸物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路茂生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2014)年锦江民初字第37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上诉人路茂生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人路茂生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涂 征代理审判员 刘冠男人民陪审员 唐金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段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