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孙述山与李芳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述山,李芳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358号原告:孙述山,男。被告:李芳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述山与被告李芳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述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述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芳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述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述山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