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长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长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经法庭调解,我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郭某某,一百五十元退还给原告郭某某。审判员 陈嵋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玉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