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启航申请执行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航,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陈启航,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四川省绵阳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陈启航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611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被执行人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