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马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某,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现住福州市马尾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裴某某与朋友在马尾“某”KTV唱歌,期间喝了1瓶330ML装的老百威啤酒。15日凌晨0时30分许,裴某某酒后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马尾港口路在罗星塔公园往某KTV方向一侧路面上逆向行驶,行经罗星塔公园门口路段,遇行人连某从罗星塔公园门口往对向车道横过道路时,摩托车右前减震器下部及护板支架碰撞到行人连某右外踝皮肤及右小腿下段外侧,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行人连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8.94mg/100ml。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4.3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已与连某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并已将2万元人民币交付连某。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1.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连某、连钰、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裴某某供述。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司(2014)车鉴字第B0520号车辆检验鉴定;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司(2014)痕鉴字第HJ0482号车辆痕迹鉴定;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法鉴定所(2014)醇检字第1373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4)醇检字第2824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法鉴定所(2014)伤鉴字第33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5.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同时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且醉酒驾车,经两次鉴定,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8.94mg/100ml和84.36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轻微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在拘役一个月到三个月内量刑,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马尾港口路在罗星塔公园往某KTV方向一侧路面上逆向行驶,行经罗星塔公园门口路段,遇行人连某从罗星塔公园门口往对向车道横过道路,摩托车右前减震器下部及护板支架碰撞到行人连某右外踝皮肤及右小腿下段外侧,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行人连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8.94mg/100ml。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4.36mg/100ml。经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连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已与连某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并已将2万元人民币交付连某,获得了被害人连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人口查询结果,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裴某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经系统查询,其在案发之时无机动车驾驶证信息。2.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害人连某的身份情况。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等,证实2014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马尾区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马尾发生交通事故,伤者已被送往马江医院救治,随后,民警到现场后发现受伤的被告人裴某某有酒后驾车行为,故将其送往医院抽血检测。经检测,被告人裴某某醉酒驾驶。同月18日,马尾区公安局传唤被告人裴某某到案接受调查。4.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马公交认字(2014)第000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驾驶人裴某某无机动车证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时,未靠右侧通行,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连某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5日凌晨,他与弟弟杨某及朋友连某及在马尾区某某KTV唱歌结束后,三人一同去罗星塔公园门口的一个食杂店买水喝。买完水后,他们三人准备去港口路的铁路匝道处乘车回家。连某走在他们前面,当连某从马尾罗星塔公园门口的路面往对向车道横过马路时,被一辆沿港口路由某KTV往罗星塔公园方向行驶的二轮燃油助力车撞倒,连某和助力车车主均倒地受伤,之后他们将连某送往医院。6.被害人连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5日凌晨,他与朋友杨某某及其弟弟杨某在马尾区某某KTV唱歌结束后,三人一同去罗星塔公园门口的一个食杂店买水喝。买完水后,他们三人准备去港口路的铁路匝道处乘车回家。他走在其他几个人前面,当他走到罗星塔公园门口的榕树下,一辆女士驾驶的沿港口路由某KTV往罗星塔公园方向行驶的二轮燃油助力车撞倒了他,车头碰撞了他身体右侧,之后他昏迷被送往医院。7.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5日凌晨,她与朋友在马尾某KTV唱歌喝酒后,驾驶二轮燃油摩托车回家。当车辆从罗星塔公园往某KTV方向沿马尾港口路逆向行驶过程中,遇到一名男子从车行进方向左侧的罗星塔公园门口往我车行经方向右侧横过路面进入机动车道,她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不及,摩托车车头撞向男子右侧小腿部,男子与她均倒地受伤。之后有人报警,她被民警带去抽血检测。8.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司(2014)车鉴字第B052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检红色无牌车辆为两轮普通摩托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司(2014)痕鉴字第HJ0482号车辆痕迹鉴定,证实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右前减震器下部及护板支架碰撞到行人连某右外踝皮肤及右小腿下端外侧;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法鉴定所(2014)伤鉴字第33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连某因交通岗事故所致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法鉴定所(2014)醇检字第1373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证实2014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裴某某血液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8.94mg/100ml;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4)醇检字第2824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证实2014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裴某某血液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4.36mg/100ml。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相片,证实被告人裴某某醉酒驾驶且撞倒行人的现场位于马尾区港口路罗星塔公园路段。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2月16日,马尾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裴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一是被告人裴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造成了事故,致他人轻微伤,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二是被告人裴某某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距离相对较短,体内乙醇含量也刚达到立案标准,其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连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连某的谅解,且还当庭自愿认罪,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参照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裴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 丽人民陪审员 张依富人民陪审员 陈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晓端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