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山东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李华刚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催字第22号申请人山东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华信路15号凯贝特高新产业基地A-456。法定代表人李华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仕亮,公司职工。申请人山东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于2012年5月25日签发的编码为3130005125781489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茂顺花式丝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天发轻纺有限公司,背书人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来源:百度“”